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41页(535字)

一审判决之一方当事人向第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之后,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承担其诉讼的人,也向此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基于二者有先后与从属关系,称后者为附带上诉。简言之,附带上诉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之诉。法律上设立附带上诉,其原因有三:①一审判决有的是双方当事人互有胜败,而双方当事人都可能对自己所败之处的判决不服。②一方当事人上诉时可能扩大其不服一审判决之范围,而影响被上诉人在一审判决中之胜诉。③对于有重大错误的第一审判决,使双方当事人都有同等的机会要求二审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附带上诉的要件,不同的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不尽相同,但主要的有:只能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出;只能因一审判决有败诉之处提出;必须在上诉人上诉之后,二审言词辩论终结之前提出;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程序,如在言词辩论前提出应具附带上诉之上诉书状。被上诉人如果舍弃附带上诉,或者撤回附带上诉之后,不得再提起附带上诉。上诉人不得对被上诉人提起的附带上诉,向其提起附带上诉。基于附带上诉与本上诉之从属关系,本上诉之撤回或者被驳回,附带上诉则失去效力。但是,附带上诉是在上诉期之内提出的,而且具备上诉之要件者,则视为独立之上诉,此种附带上诉亦称之为独立的附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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