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工业支农用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41页(194字)

1990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原则》第30条规定:(1)工业、交通、通信和其他国民经济领域的企业、机关和组织根据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的决定按照苏联、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向公民、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其他企业、机关、组织临时提供他们暂不使用的土地用于农业目的。(2)上述土地的费用按照本立法第12条规定办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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