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3页(474字)

国家侦查机关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中某部分事实、情况重新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重要罪行或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以后,如果案件主要事实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证据交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对于补充或变更个别犯罪事实和情节的,可以将补充或变更的情况写成书面材料,送交人民检察院;如果案件主要事实失实,需要撤销案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撤销原起诉意见书。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补充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诉讼活动,其目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材料,保证案件质量,防止发生偏差或错漏,它对于揭露和证实犯罪,圆满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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