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土地管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15页(379字)

来西亚《宪法》和《国家土地法典》规定,由各州政府实行土地全面管理。州政府可通过地方立法行使如下权力:(1)明确土地所有权,地主与佃户的关系;地契和土地凭证的登记;土地改良与土壤保护;土地租金的限制;(2)确定马来族保留地,或沙巴州与沙捞越州的土着保留地;(3)强制征用土地;(4)土地的转让,有关土地的典押、租借与抵押,在他人土地上的通行权;(5)管理无继承人土地。法律还规定,由联邦和州政府共同管辖矿区土地及水土流失土地的整治。为加强国土管理,1984年修订颁布的《宪法》规定,设立国家土地委员会,由联邦政府有关部长、各州统治者或州元首委任的代表组成;委员会负责在随时征询联邦、各州政府和国家财政委员会意见后,制定全国性的土地政策,促进和掌握全联邦的土地利用;联邦和各州政府必须遵行委员会所制定的政策。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