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土地权属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49页(505字)

意大利长期存在封建土地关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于1950年颁布土地改革法律、1953年修订《宪法》,对调整土地权属关系作出规定。重新公布的《意大利民法典》对土地权属作出如下规定:(1)土地的所有权及该土地的地下和上空的所有财产,在不损害邻人情况下,土地所有人可以从事任何挖掘和建筑活动;土地所有人不得以不感兴趣为由禁止第三人在自己土地的某一深度或某一高度进行活动。(2)土地所有人可以随时关闭土地。(3)土地所有人不得阻止他人进入土地狩猎;对于未持有行政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之人,土地所有人有权阻止其进入土地;欲进入他人土地捕,应当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4)土地所有人应当准许相邻土地所有人为建造、修缮墙壁或其他建筑物而进入或通过自己的土地;对造成的损失,应当给适当的补偿;土地所有人应当准许其他人因其取回自己偶然失落的物品或逃逸的牲畜而进入自己的土地。(5)在正常忍受限度内,同时考虑到当地的环境条件,土地所有人不得妨碍自邻地自然排出的烟雾、热气、气味、噪音、震动以及其他类似的排放。民法还规定,为土地等特别法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土地所有人必须服从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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