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分散土地征购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4页(563字)

越南1953年《土地改革法》第5条规定,自颁布减租法令之日起(1949年7月14日)至颁布关于发动群众彻底实现减租的法令时止(1953年4月12日),地主为逃避减租法令和农业税法令而分散土地是不正当的行为。对地主因上述情况分散的土地,处理办法如下:(1)分散到地主手中的土地,按本法规定的不同情况,予以没收,征收或征购。征购上述分散土地的地价为购入时的原价。征购此项土地的地价以公债偿还给原购买这项土地的地主。(2)分散到富农手中的土地,则按其购入时的原价征购。征购此项土地的地价在5年内以现款或实物分期偿还。(3)分散到中农手中的土地,则视为劳动农民的内部问题,要用说服的办法妥善调处,使中农主动让出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中农让出土地时,应保证该中农的土地面积不少于该乡中农现有的平均占有数。对让出土地的中农,政府按其买价以现款或实物给予补偿。(4)分散到贫雇农手中的土地不触动。(5)已分散到民族资产阶级手中的土地,要按其购买时的原价征购,征购此项土地的地价在5年内以现款或实物分期偿还。(6)分散到小资产阶级手中的土地,要说服他们主动让出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如其主要职业不足以维持生活,则留给其一部分土地作为补助生活所用。对让出土地者,政府按其买价以现款或实物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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