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地主土地征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5页(284字)

越南1953年《土地改革法》第15条规定,下落不明的地主的土地予以征收。第16条规定,对因忙于抗战工作的地主和疏散到解放区内但并非越奸、反动分子、土豪恶霸的离乡地主的土地,则予以征购。第17条规定,对现居住敌占区的地主在解放区内的土地,则根据其政治态度而予以没收,征收或征购。如该地主是越奸、反动分子、土豪、恶霸、则按本法第3条规定处理,如并非越奸、反动分子、土豪、恶霸,则按第4条规定予以征购。第18条规定,对地主所有的无论以何种理由抛荒的土地,予以征收。虽非地主所有,但无正当理由已抛荒两年以上的土地,予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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