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改责任承担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3页(1390字)

墨西哥《土地改革法》第458条规定,土地事务当局和参与执行本法的职员应对违反本规定的事宜负有责任,对承担责任者,应由主管当局实行应有的行政制裁。第459条规定,各州州长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责任,遵循条例的正式法律手续,应将其交主管当局处理:(1)土地混合委员会代表的任命推迟15天以上,由于没有进行此项任命,造成委员会解体;(2)在居民点提交申请后的10天内,将申请送交土地混合委员会;(3)在本法指定的期限内未就土地混合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也未退给该委员会给州长的提案;(4)非法征用、占有命令规定的不可征用地;(5)因本法具体规定的其他原因。第460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由土地事务和垦殖局局长承担责任:(1)在共和国总统提交本法提到的决定草案时,提供错误的情报;(2)违犯本法规定,提议作出决定,拒绝居民点有享有的土地或水源;(3)建议征用总统决定中的不可征用地。对上述情况,将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处以监禁6个月到两年的制裁。第461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土地事务和垦殖局也应承担责任:(1)未将按本法规定对应承担责任的官员或职员进行制裁的情况通报共和国总统;(2)未将按本法规定承担责任的高级官员或职员移交主管当局。第46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农牧业部部长将承担责任:(1)没有适时发表意见,弄虚作假,从而使村社社员和公社社员造成损害;(2)对其下属部门中违犯本法规定的职员或官员未提交处理,从而使他们的行动对村社和公社造成损害。上述两种情况,按照其严重程度将给予监禁6个月到两年的制裁。第463条规定,干预土地混合委员会成员的任命的官员将承担责任,因为这样做违反本法第76条规定。第464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土地咨询团的成员将承担刑事责任:(1)对第14条提到的情况采取欺骗性行动;(2)提议征用不可征用地产;(3)发表违背本法规定的欺骗意见;(4)不在法定时间内发表意见。在本条提到的事例中,根据有关的严重程度,土地咨询团的成员被处以6个月到两年监禁的制裁。第465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土地混合委员会的成员将承担刑事责任:(1)未按委员会内部条例规定下的条件向委员会提出建议;在提出有助于土地混合委员会发表意见的建议中,对委员会提供欺骗性情报;(3)提议征用不可征用地;(4)未按法的条件为给公社临时占有的土地划界。根据主管当局的意见,将给予6个月到两年监禁制裁。第466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土地代表和副代表将承担刑事责任:(1)在其意见或研究报告中,违背本法规定,提出拒给某居民点有权得到的土地、森林和水域的建议;(2)建议征用不可征用地;(3)未按本法规定的条件办理土地提案;(4)未及时地向土地事务和垦殖局报告土地混合委员会的不正当行为;(5)对于有他们参与的提案,向土地事务和垦殖局提供欺骗性情报。采取的方式导致或可能导致与本法相违背的决定;(6)在收获庄稼、赶走牲畜或提取森林产品方面,给予被征用土地所有的期限超出本法规定的期限;(7)为了有利于第三者或为个人谋利,提出或公布实施明显有害于社员的措施;(8)为了个人利益或中间人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与建立村社的条款有关的事务;(9)因给有关的一方提供不当的资料而损害另一方。对本条提到的事例中,承担责任的代表和副代表将被处以1年到6年监禁的制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