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土改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3页(231字)

南斯拉夫《土地改革和农垦法》第31条规定:(1)为统一地进行土地改革,通过国家农业委员会进行活动的联邦农业部长将根据本法令发出原则性的指示。(2)为了执行土地改革和农垦法,成立民主联邦南斯拉夫土地委员会,参加土地委员会的有联邦农业部长和农垦部长、国家农业委员会主席及其他由联邦政府主席任命的人员。土地委员会主席亦由联邦政府主席任命。(3)土地委员会和经济委员会协同进行活动。关于土地委员会的条例将另作决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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