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主德国土改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3页(384字)

原民主德国《关于萨克森州土地改革的规定》规定:(1)在萨克森州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县、乡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土地改革的准备工作。(2)为了切实实现土地改革,到1945年9月5日为止由下列特别管理部门负责这项工作。乡一级由5至7人组成乡土地改革执行委员会,委员会成员要在工人、无地农民或少于5公顷耕地的农民和移民中选举产生,委员会选出主席1名,其须由县管理部门确认。县一级以县议会主席或第一副主席为首,由5人组成县土地改革执行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的组成根据县管理部门的提名由专区管理部门确认。专区一级以专区主席或第一副主席为首,由5人组成专区土地改革执行委员会。委员会人员的组成根据专区管理部门的提名由州管理部门确认。不许吸收以前的纳粹党成员。(3)由萨克森州管理部门组成州土地改革执行委员会,以州管理部门第一副主席为首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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