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土地改革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3页(190字)

波兰《关于进行土地改革的法令》第8条规定:(1)为了在进行土地改革时与国家机构及专业机构相配合,设立省、县和乡的全权代表,设立乡的土地改革委员会和土地分配委员会。(2)省的全权代表和副代表由农业和土地改革部长任命。(3)农业和土地改革部长在实施命令中确定如何设立县和乡的全权代表,乡的土地改革委员会和土地分配委员会及其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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