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利亚土地改革总署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3页(243字)

叙利亚《土地改革法》第15条规定:(1)本法的各项规定由“土地改革总署”的机构负责执行。土改总署享有法人地位,有独立的财务、行政权,直辖于共和国委员会。土改总署的组成由共和国总统决定,不受政府现行的财务、行政、人事制度的约束。(2)土改总署负责土地的回收、分配以及土地回收后,分配前的管理;总署将对土改合作社进行指导和管理;将与有关方面进行联系以推动本法的实施。(3)土改总署设管理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两委员会的组成由共和国总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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