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16页(348字)

英美刑事诉讼中的一个概念。指法律规定的任何刑事被告人有要求陪审团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的权利。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普遍设立陪审制度,但与大陆法系的混合陪审制相对应,陪审团陪审制,则是英美刑事诉讼的特色。在美国,这项权利是由联邦宪法或各州宪法规定的,因此剥夺被告受陪审团陪审之权,构成违宪。受陪审团陪审之权的两个例外是:①在辩诉交易中,如果被告在起诉程序中作认罪答辩,则不经陪审团审理,法官可直接作出判决;②对某些轻罪案件,实行简易程序时,可不经陪审而径行判决,但是哥伦比亚特区最高法院在柯兹一案(District of Columbia v.Colts)中,确定:过失驾车肇祸,危害生命、财产之安全,恶性重大,不能视为轻罪,被告应享有受陪审团陪审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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