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1945年土改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68页(231字)
南斯拉夫于1945年通过《土地改革和农垦法》,该法对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原则、剥夺和没收私有土地、土地分配数额、土地改革步骤等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规定,总面积超过45公顷,或雇工耕种和出租的农业用地达25至35公顷的大块农业用地和林地将被没收转归国家所有;分给农民的土地一个家庭为8-12尤特尔,城郊土地最高限额为4-6尤特尔。南斯拉夫宪法规定,允许平原地区农村个体农户最多可拥有10公顷土地,山区可达15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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