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土地改革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9页(477字)

菲律宾《土地改革法典》第167条规定:(1)违反本法典第13条、第27条及第31条的第1款者,处1000比索以下罚款或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或者根据法院的决定两者并罚。(2)任何人如果诱使另一个人同他或其他人签订分成租佃合同而违反本法典,将处以5000比索以下罚款,并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并处监禁。(3)任何人在依照本法典第1章的要求提供证词时,如明知道情况却提供假证词,则处1000比索以下的罚款或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根据法院的决定两者兼罚。(4)任何故意违反本法典第40条和第41条的人,处100比索以上、1000比索以下的罚款,或处1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根据法院的决定两者兼罚。(5)任何人故意违反第42条,对初犯者处2000比索以下的罚款;对第二次犯法者处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根据法院的决定,并处2000比索以下的罚款。(6)农业承租人和农业出租人之间以及买方和卖方之间串通一气,从事分期付款交易,以促成农业合同和农业贷款,将被判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5000比索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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