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土改法律顾问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9页(206字)
菲律宾《土地改革法典》第160条规定,为加强本法典指出的对农业承租人和农业自耕农的法律援助,特将佃户仲裁委员会扩大,并改名为土地法律顾问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称为土地法律顾问,其级别、条件和薪水与总检察官第一助理相同。他将由副主任协助工作,副主任的级别、条件和薪水与总检察官助理相同。土地法律顾问与副土地法律顾问由总统经任免委员会认可后任命,并受司法部长直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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