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土改关系法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9页(824字)
菲律宾1976年《第946号法令》规定,土地关系法院对下列案件行使独立的审判权。(1)涉及个人对农地的耕种和使用的权利和义务的诉讼;(2)有关土地改革方案的法律、总统法令、总统命令、总统指示、条例和规定等赋予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中所发生的诉讼案件;(3)涉及根据总统第27号法令和其他有关法律、法令等发给的土地,在收集分期付款中的诉讼案件;(4)对土地改革部和菲律宾土地银行分配或出售给佃农、农业承租人、自耕农、分期付款自耕农、农民协会、合同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的农机和农具,收集分期付款中所发生的诉讼案件;(5)涉及收集灌溉系统、水权转让费的分期付款金额中以及在收缴灌溉费和租金中所发生的诉讼案件;(6)涉及收集土地改革部分或土地银行租借农地的租金中所发生的诉讼案件以及收集向佃农、农业土地承租人、开拓者、自耕农、分期付款的自耕农、协会、合作农场、农民合作等提出的农业贷款中的诉讼案件;(7)涉及取消或废除租借合同和出售契约的诉讼案件;(8)在土地改革部和土地银行的管理和支配下,把土地转让、分配或出售给收益农之后的地界纠纷;(9)有关农民协会、合同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其他登记过的农民组织的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发生的诉讼案件;(10)公司或合营公司之间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诉讼案件;佃农、农业承租人、开拓者、自耕农、分期付款的自耕农、农民合同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登过记的农民协会或组织之间所发生的诉讼案件;(11)关于确认农业土地地契方面所产生的诉讼案件;(12)有关出售、转让、抵押,取消抵押品赎回权、先卖权和赎买农业租地的诉讼案件;(13)涉及为促进土地改革计划而征用各种土地的诉讼案件;(14)有关为公共目的而征用农业租地的征用手续;(15)涉及土地改革部分如佃农、农业承租人、开拓者、自耕农、分期付款的自耕农、农民协会、合作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其他登记过的农民组织提供灌溉系统中的起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