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14页(656字)

因身份关系或特定职业关系而知悉他人秘密事实的某些人,有为他人保守秘密而拒绝作证的权利。这是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的一项证据规则。

因身份关系而享有的守秘权,主要是指基于婚姻关系而禁止泄露阴私的特权。根据英国1853年的一项法律规定,不能强迫夫或妻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告诉他(或她)的情况作为证言内容。在美国,关于在婚姻关系中禁止泄露阴私,则被法院认为是受益一方可以缓刑的特权。

根据职业关系在执行职务中所知悉的事实,享有守秘权的人包括律师、牧师、医生、记者等。律师被委托作辩护人时,因执行职务而得知的秘密,包括委托人所告知而不愿公开的,有权拒绝作证。律师的这项权利虽有利于他履行职责,但其目的则在于保护委托人,所以只有委托人才能放弃其守秘权。牧师对信徒们向其忏悔所谈的秘密情况,也有权在刑事诉讼中为他们保密。这一习惯法现已为美国许多州的立法作了明确规定,而在英国的普通法中还无这一特权的规定。对记者的守秘权,美国的一些州已制定专门法规,允许他们就消息的来源拒绝作证。

英美法系的拒绝作证权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拒绝作证权还有以下的区别,即在大陆法系国家,只要被保护的人不同意泄露他的秘密,知悉该秘密的人就可以拒绝作证;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享有守秘权的人不管是否愿意作证,都只可引用其特权,而他们是否必须作证则由法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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