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地役权回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87页(311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法典》第1383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中,地役权可以回赎:(1)地役权违反国家经济利益或某些其他的公共利益;或者(2)需役地从地役地得到的利益与供役地因此遭受的不便或损害不成比例。第1384条规定:(1)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法院得应供役地所有人的申请,命令回赎地役权。(2)如果需要赔偿,法院得确定合适的赔偿额。(3)在确定此等金额时,法院得考虑案件所有的情况,特别是设立地役权的日期,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价值因地役权发生的变化。第1385条规定,当事人可在设立地役权的文件或在以后的文件中,确定在不超过10年的期间内排除向法院申请回赎此等地役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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