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98页(814字)

现场勘查的组成部分。侦查人员深入出事地点,向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进行调查询问的活动。其目的是使事主和现场周围的有关群众能够客观全面地提供出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的有关情况,以便从中发现侦查的线索和证据,推动侦查工作的进展。现场访问应查询的问题,因访问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①访问报案人和最早发现案件的人应查询的问题。主要是:发现出事的时间、地点;发现出事的详细经过;发现出事时现场的状态如何,有无变动,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以及变动后的状态如何等等。②访问事主和事件的目睹人应查询的问题。主要是:事件发生、发现的时间;事件发生、发现的详细经过;有关行为人的情况,如行为人的人数、年龄、体态、相貌、口音、衣着等具体特征,特别要注意询问行为人有什么特别记号,如斑痕、伤疤、瘊痣、纹身、麻脸、独眼、秃顶、镶牙、断手、断腿、口吃等,以及行为人所使用的凶器、交通工具等;有关财物的损毁、损失情况,特别要注意询问有关失物的种类、数量、价值、体积、重量、式样、新旧程度、平时保管使用情况,以及失物的特别特征等;有无怀疑对象,怀疑的根据是什么,被怀疑对象的特征是什么等。③访问事主的家属、亲友应查询的问题。主要是:被害事主平时的生活规律、工作情况、交往人员情况,以及出事前后的言行表现等;有无怀疑对象,根据是什么。④访问现场周围知情群众应查询的问题。主要是:在出事当时或出事前后看到或听到过一些什么情况,如是否看到可疑人,是否听到某种异常声响或喊叫、呼救的声音以及其他可疑迹象等;有关被害事主及其家属、亲友的政治态度、工作表现、道德品质、生活作风、经济状况、平时来往人员等方面的情况;对事件的看法以及别人对事件的舆论和反映;当地的敌情、社情和其他可疑情况。现场访问必须严格地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询问证人和被害人的程序进行,必须根据访问对象的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方法进行询问,必须制作正式的询问笔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