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经营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页(335字)

法国1999年《农业指导法》第22条规定:(1)当注意到地产的经营违背本章有关条款时,主管部门可催告当事人限期(不能多于1个月)调整其经营状况。(2)上述催告规定当事人要么提交授权申请,要么在出现授权拒绝决定时,停止相关土地的经营。(3)若当事人必须提交授权申请,但上述期限却没有备好相关材料时,主管部门向其发出停止经营催告。(4)当被勒令停止经营时,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里应向知情的任何法院提交书面或口头报告。(5)在停止相关土地经营的规定期限到期时,如果主管部门注意到经营是在不正常的条件下进行的,它可对当事人课以2000到6000法郎/每公顷的罚金。(6)如果注意到当事人继续诉讼中的经营,可每年对此措施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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