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1963年土地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62页(346字)

伊拉克1963年颁布《土地改革法》规定,国家最高土地分配机构可以根据土地发放的具体情况降低发放标准;农业院校的毕业生、农业高中的教师、具有相同水平并持有国外学历证书的人在不影响普通农民对土地的领取的情况下,也可领取土地。并规定,分得土地的人应交纳的费用包括:所分土地和土地上树木价值的价款,相当于价款金额1%的土地分配管理费。其全部价款应在40年内(原订20年)平均支付。政府将土地领取者按期交纳的款额中的一半交合作银行充作资本,开展信贷业务。政府在证实土地领取者在其土地上勤劳耕作、履行其对政府和所在合作社应尽的法定义务后,将对土地价款的另一部分予以免除。1963年议会发布修改法案时,宣布全国已征收土地150万公顷,已分土地60万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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