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1958年土改条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61页(193字)

伊拉克1958年《土地改革法》第12条规定,领取土地的人应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是成年的伊拉克男性公民。(2)必须以务农为职业。(3)所拥有的土地数量:水浇地不足60杜诺亩;旱地不足120杜诺亩。领取土地者的优先顺序是:第一、原来就在这块土地上租种,伙种或耕种的人;第二、本地区家庭人口最多的人或最贫困的人;第三、移居本区的外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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