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土地私有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07页(1298字)
阿尔巴尼亚政局1989年秋发生变化以来,不断加快了土地私有化进程,人民议会和政府也为此通过了不少有关的法规和决议,采取了相应的具体措施。如1991年7月19日,人民议会通过了《土地法》。该法共27条,明确规定,国家将土地分配给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享有所有权和本法规定的所有权利。禁止土地买卖。农田无偿分配给法人或自然人,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可因建筑目的租用土地。农业合作社社员在土地分配以后,有权脱离合作社成为独立实体,并从原属主体获得应有的农田所有权。应获得的土地数量和所在地由分田委员会决定。在农田面积不足的丘陵地区和山区,国家将采取措施,根据部长会议的计划,通过补助、为人员就业增加投资、实行社会救济和有控制的移民等保障农民的其他生活来源。该法还规定,在向法人或自然人分配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过程中,不承认集体化以前的所有权,包括土地面积大小和所在地点。专门负责土地登记的国家机关是各区人民议会执行委员会地籍局。分配给每个法人或自然人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应登记载入地籍簿。获得农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人或自然人,只能把农田用于农业目的,维持和提高其生产力,进行平整和建设保护农田的项目。根据该法规定,任何获得使用权的法人或自然人,如在1年之内不把土地用于农牧业目的,取消其使用权。如法人或自然人在获得土地所有权或进行建设及其他经济活动的使用权以后,超过协议规定的项目建成期限,必须支付相当于土地年平均租金的金额。如国家因进行各种建设而有必不可少的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撤销法人或自然人对农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如需动用法人或自然人享有所有权的土地,国家必须用另一块等价的土地给予交换;如无此可能,应补偿已进行的投资和土地的实际价值。关于违法处罚,该法规定,有下述行为的人员:不是自己利用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而转让给第三者;不采取土地保护措施;未经批准进行建筑;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土地的肥力;其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状况没有合法原因而发生变化时,没有及时通告地籍部门。如所有这些违反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将由区地籍部门负责人决定处以2000至50000列克的行政罚款。该法还规定,1987年2月21日通过的《土地保护法》废止。该法颁布后,阿尔巴尼亚人民议会于1993年6月2日又通过了《土地法》修正案,其中一个重要的补充规定是,农田所有者可将农田出租给本国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修正案还删去了对“不是自己利用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而转让给第三者”和“未经批准进行建筑”进行行政罚款的内容。另外,阿尔巴尼亚部长会议还于1992年10月17日通过了《关于改组国营农场的决议》,对土地私有化问题作出规定。决议宣布,主要在前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营农场或其下属单位,应予解散,其土地所有权将分配给国营农场职工家庭。决议规定,国营农场的土地分配工作由中央土地委员会、各区分田委员会和国营农场局共同负责。决议还对国营农场土地和财产的分配作出了具体规定。1993年4月8日,部长会议还通过了对该决议的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