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地开发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08页(306字)

韩国《农地扩大开发促进法》规定,土地所有者或耕作者对于依本法规定开发的农地,须依照农水产部长官的规定施用土壤改良剂。为增进地力、维护公共设施、谋求营农合理化,可按地域组成开发农地会并运营之。该法规定,拟将开发农地转用于农业以外时,须取得农水产部长官的许可,经过10年后转用及利用,可不受有关规定限制,依照有关农地保护与利用的法律的规定执行。规定,依本法开发农地,须有所属市长、郡守按农水产部令规定实行事后管理,设立开发农地台账,定期检查营农情况。对达不到栽培基准的开发农地,可确定他人代耕,如作农耕地,可定为1年至3年,如种牧草等多年生植物,可定5年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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