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农地挪用批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40页(439字)
罗马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73条规定,暂时性或永久性地将农用土地挪为别用,须由以下机关批准:(1)由县农业机构通过县或布加勒斯特市政府组织和地籍局,可批准1公顷以下的农业用地。超过这部分土地面积者,则须由农业和食品部批准。(2)面积为100公顷以下的农业用地由农业和食品部批准。(3)面积超过100公顷的农业用地,则由政府批准。第74条规定,林业用地暂时或永久性地挪为他用,面积在1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机关批准,面积为100公顷以下的,由环境部批准,面积超过100公顷的,由政府批准。第75条规定,在作出第73条和第74条规定的批准时必须事先征得土地持有者同意。同样地,要得到第73条(2)款和(3)款及第74条规定的批准,也须听取县和布加勒斯特市农业或林业机关意见。第76条规定,政府在作出批准时,必须参照农业和食品部关于农用土地的意见,参照环境部关于林业用地和河流的意见;如果需要,还须听取文化部关于文物保护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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