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耕土培养地区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40页(319字)
对有关指定耕土培养地区的法律规定。日本《耕土培养法》规定,都道府县长,每年对本都道府县境内农用地土壤的化学性质及其不良程度,土壤的化学性质被认为不良的农地(以下称“不良农地”)的分布情况,按照农林水产省的规定,以都道府县进行调查的结果为基础,听取都道府县农业会议的意见,把认为适于下列标准的地域指定为耕土培养地区:(1)在该地区内,对不良农地实施耕土培养,在技术、经济上是可行的;(2)在该地区内,不良农地面积大,达到了农林水产大臣规定的培养标准以上。该法规定,都道府县长在指定耕土培养地区时,必须预先申请农林水产大臣批准。在做指定时,必须立即公布其宗旨。被指定区域,仅在该年度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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