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土地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38页(330字)
朝鲜《土地法》规定,国土管理机关和农业领导机关要根据设计有计划、有远见地组织进行河川治理工作。大河和重要河川的治理和管理由国土管理机关进行,中小河川治理由有关机关、企业和合作农场进行。河川治理要先从水灾严重的重要工业区和居民区以及农田保护面积较大的地区开始集中地进行。该法规定,国土管理机关要建立统一的河川维修管理体系,提高河川维修管理专门企业的作用,做到维修管理的专门化和科学化。国土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企业、合作农场要保证质量地进行河川疏浚工程、河道改直工程、筑堤工程、护岸工程、修筑保护墙工程、修筑拦沙坝工程,以防土壤被暴雨冲刷。国土管理机关把有必要的地方划分保护区,保护河川、湖泊、水库和堤坝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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