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耕土培养对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39页(355字)

对有关确定耕土培养地区进行对策调查的法律规定。日本《耕土培养法》规定,根据本法规定指定的耕土培养地区的市町村长,在听取农业委员会的意见之后,可请求都道府县对区域内的耕土培养地区进行对策调查。耕土培养地区内的农地所有者、经营者及农业团体如进行耕土培养事业,由市町村长向都道府县申请进行对策调查。都道府县对实施对策调查的请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对策调查时,要根据农林水产省规定,对农地是否需要实施耕地培养及具体实施办法提出明确具体意见,包括对有关土壤化学性质及不良程度进行详细调查的结果。对策调查结束后,都道府县长立即确定该农地是否需要实施耕土培养,把有关指示通知市町村长。对需要实施耕土培养的要对实施有关事项加以劝告。市町村村长接到指示后,必须立即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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