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地役权设立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84页(251字)
意大利1997年《民法典》第1029条规定,允许为确保某块土地将来的利益设立役权。允许为某一待建建筑或者为某块将要取得的土地的便利设立役权,同样也允许在某一待建建筑上或者在某块将要取得的土地上设立役权;上述役权的设立仅自完成建筑或者取得土地之日起生效。第1030条规定,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不承担任何旨在使役权人能够行使权利的作为义务;法律或者设立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031条规定,地役权可以强制设立或者任意设立。还可以因时效取得或者由家父指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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