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土地所有人役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84页(378字)
法国1804年《民法典》第697条规定,享有役权的土地所有人,为行使或保存此种权利,有权建筑一切必要的施设物。第698条规定,此种施设物应由享有役权的土地所有人的费用建造,而非由负担役权的土地所有人的费用建造。第699条规定,即使负担役权的土所有人根据证书应以自己费用建造为行使或保存役权所必要的施设物时,该所有人仍得将其负担役权的土地给予享受役权的土地所有人而免除其义务。第700条规定,如享有役权的土地分割时,役权仍为各分割部分继续存在,但负担役权的土地的负担不得因而加重。第701条规定,负担役权的土地所有人,不得作出任何旨在减少役权的行使或使役权的行使较不方便的行为。第702条规定,享有役权的一方,仅得根据证书行使其权利,不得在负担役权的土地上,亦不得在享受役权的土地上进行加重前者负担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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