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土地役权消灭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84页(304字)
法国1804年《民法典》第703条规定,如物体处于不能再使用的情况时,役权即行中止。第704条规定,如物体恢复可以使用时,役权即行恢复;但如时间已经相当久远,或按第707条规定足以推定役权已经消灭时,不在此限。第705条规定,如负担役权的土地与享有役权的土地同归一人所有时,一切役权即使消灭。第706条规定,30年不行使役权,役权即消灭。第707条规定,30年的起算,因役权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如系非持续的役权,自停止行使役权之日起算,如系持续的役权,自进行与役权相反的行为之日起算。第708条规定,行使役权的方法,与役权本身相同,得以同样方式因时效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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