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土地区划整理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45页(415字)

日本《土地区划整理法》第7章规定:(1)对个人施行者、合作社的负责人员、全体代表或职员如因与职务有关而收受或要求贿赂,处5年以下的徒刑,对同时又有其他不法行为者,处7年以下的徒刑;如个人施行者,在执行职务中有不法行为,而又因与职务有关收受或要求贿赂,则处以3年以下徒刑;如个人施行者与职务有关,向第三者行贿或要求行贿,则处以3年以下徒刑;对上述的受贿或行贿者,如事先有约定或合同,则处以3年以下的徒刑或5万元以下的罚款。(2)根据本法有关规定,拒绝进入土地或妨碍调查者,处以6个月以下的徒刑或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3)根据本法有关规定,违反命令,拒绝恢复土地原状,或拒绝迁移或拆除建筑物以及其他工程设施者,处以6个月以下的徒刑或3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反本法规定,而移动、拆除、污损或破坏土地区划整理事业设置的标识者,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本章还对其他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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