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87页(647字)

特指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鉴定人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首先应当推断为正常,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鉴定人确实患有精神病并且因此而影响其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时,方可作出有病以及限制其相应法律能力的鉴定结论之一种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思维模式。

无病推定原则是一种反驳性的法律推定。在近代法律体系和司法精神医学理论体系中,这一原则最早以法律的形式提供,见于1843年英格兰法院的法官就英国上议院针对在审理英国公民麦克·诺顿(MacNaghten)刺杀首相的案件中,以麦克·诺顿患有精神病为由而被宣判无罪一案所提出的质询,以规则的形式做出的解释——《麦克·诺顿规则》,即“在考察犯罪的行为能力以及为此而接受审判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方面,所有人均被推定为理智健全和有充分的理由对犯罪行为承担责任。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能够推翻精神正常的推定,证实被告人缺乏理智,不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百多年来,虽然有关精神病人的立法不断出台,但这一规则一直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适用,而且推广至民事等所有法律部门中。在其他国家的刑事立法中,这一规则的基本精神也普遍被吸收和引申。

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施行无病推定原则,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精神病诊断的扩大化,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权利以及定罪量刑,维护社会安定,均具有理论和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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