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耕地用途改变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40页(555字)
罗马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56条规定,法人要将现有耕地用途的类别改变成其他农业用途类别,只有在以下情况下,经过县级专门农业机构审批,才能变动:(1)位于丘陵地区、嵌在大片葡萄和果树种植园中的耕地,以及农业和食品部专门机构划出的葡萄和果树种植区内的耕地,可变成葡萄园和果园;(2)位于平原地区由农业和食品部专门机构划出的生产食用葡萄和葡萄干大片种植园中的耕地,以及用来生产桃和杏的果树带中的耕地,可变成葡萄园和果园;(3)沙质土壤耕地可进行整治并转变成葡萄园和果园;(4)位于丘陵和山区无法使用机械进行耕作、无法改良土壤、水土流失严重的按耕地登记的土地,均可进行整治并改为草场和牧场;(5)位于河岸及多瑙河沿岸,无法用于别种农业用途的可耕地,可以进行整治并改造成鱼塘。第57条规定,由法人持有、国家占有大部分股份的耕地,若改变为除第56条规定之外的用途类型,以及牧场、干草场、葡萄园和果园用途的改变,须经农业和食品部批准。由法人掌握的林地、柳树木、灌木种植地的林业用途的改变将由环境部批准。名胜古迹保护区的农地用途的改变,将由全国名胜古迹和历史文物管理委员会批准。第69条规定,某些土地暂时或永久地用于农林业生产以外的用途,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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