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乡公地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40页(282字)

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32条规定,由原来乡公地(草地和耕地)转变而来并由农业生产合作社使用的土地,转为乡、市或大城市的私有财产并由市、乡政府管理,可以作为公共牧场,用于饲料中饲料种子种植。第40条规定,原来分给国营单位的乡公地,目前用作牧场、干草场和耕地的土地,根据情况仍归乡、市及大城市所有,并由市、乡政府管理,用作公共牧场以及生产饲料或生产饲料种子。作为葡萄园、果园、饲料地、池塘、湖泊或用于生产蔬菜、水果、罐头厂的原材料的土地以及稻田和农业研究实验的土地除外,并将由农业和食品工业部给予等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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