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食典药物承认撤销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3页(186字)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法典总原则》第7条规定,一个国家如想撤销或修正对一项食典标准或食典规定的食品中农药和兽药残留量一项最高限量的承认,应书面通知食品法典委员会的秘书处。秘书处将通告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的所有成员国和准成员国该项通知及其收到日期。有关国家应酌情提供所要求的情况。该国还应提供尽可能详尽的撤销或修正通知书。
上一篇:国际食典药物残留承认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