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食典药物残留承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3页(534字)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法典总原则》第6条规定,一个国家可根据其关于在其区域管辖范围内销售国产和进口食品仅是进口食品的既定法律和行政程序,承认食典规定的食品中农药和兽药残留量的一项最高限量。食典规定的最高限量按以下规定的方式适用于此类食品。此外,当食典的一项最高限量适用于没有单个列出名称的一组食品时,一个国家在承认食典最高限量时就应具体说明该组食品:(1)完全承认:完全承认食典规定的食品中农药和兽药残留量的一项最高限量意味着,有关国家将确保在其区域管辖范围内食典最高限量适用的一种食品,无论是国产的或是进口的,将符合该限量规定。它还意味着,符合食典规定的最高限量的一种食品的销售,将不得受到该国与该项食典最高限量所涉及事项有关的任何法律或行政规定的阻碍。(2)自由销售:一项自由销售的声明意味着,就食典规定的食品中农药和兽药残留量最高限量所涉及的事项而言,有关国家保证凡符合该项食典最高限量的产品均可在其区域管辖范围内自由销售。认为自己不能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承认食典规定的食品中农药和兽药残留量最高限量的国家,应指明本国现行的或拟议的要求在哪些方面不同于食典规定的最高限量,如有可能,说明出现这些不同之处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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