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食典通用标准承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2页(427字)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法典总原则》第5条规定,一个国家可根据本国针对通用标准适用的有关产品,无论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在其区域管辖范围内销售的既定法律和行政程序,以下述方式承认一项食典标准:(1)完全承认:完全承认一项通用标准意味着,有关国家将确保在其区域管辖范围内通用标准适用的产品将符合该项通用标准的所有有关要求,除非一项食典商品标准另有规定。它还意味着,任何符合该标准的完好产品的销售将不得受到有关国家与消费者健康或其他食品标准事项有关的并为该项通用标准的要求所涉及的任何法律或行政规定的阻碍。(2)自由销售:一项自由销售的声明意味着,就一项食典通用标准所涉及的事项而言,有关国家保证凡符合该项食典通用标准的产品均可在其区域管辖范围内自由销售。如果一个国家认为自己不能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承认该通用标准,则应说明本国现行或拟议的要求在哪些方面不同于该通用标准,如有可能,说明出现这些不同之处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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