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食典商品承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2页(498字)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法典总原则》第4条规定,一个国家可根据本国针对有关产品,无论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在其区域管辖范围内销售的既定法律和行政程序,以下述方式承认一项食典标准:(1)完全承认:完全承认意味着,有关国家将确保该标准适用的一个产品,只要其符合该标准所有相关要求,即被允许根据下面有关的规定按该标准所规定的名称和描述的其区域管辖的范围内自由销售。该国还将确保凡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将不允许以该标准所规定的名称和描述加以销售。任何符合该标准的完好产品的销售将不得受到该国与消费者健康或其他食品标准事项有关的任何法律或行政的规定的阻碍,但涉及标准中没有具体规定的有关人体和动植物健康的因素时除外。(2)自由销售:一项自由销售的声明意味着,就一项食典商品标准所涉及的事项而言,有关国家保证凡符合该项食典商品标准的产品均在其区域管辖范围内自由销售。如果一个国家认为自己不能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承认该标准,则应说明:符合该标准的产品是否可在其区域管辖范围内自由销售;本国现行或拟议的要求在哪些方面不同于该标准,如有可能,说明出现这些不同之处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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