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农场结构补贴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页(376字)
二次世界大战前,英国私人农场平均规模较小,不适应农业机械化发展要求。二战后,由于军事工业转入民用,农机工业发展很快,促使英国政府对农业结构进行改革。英国政府决定通过立法加速发展资本主义大农场,排挤和兼并小农场。1947年《农业法》规定,应对生产效能低、影响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小农场进行合并。1965年,政府在《农业发展》白皮书中提出,实行将小农场合并为大农场的方针,并应把退出农业生产的小农场主予以遣散。为了发挥大农场的优势,1967年《农业法》明确提出鼓励农业的大型化发展。该法规定,对合并的小农场,政府应提供50%所需的费用,以资鼓励。对退出农业的小农场主发给奖励金。其中,55岁以下者发给一笔现金,最多的为2000英镑;60岁以上者给予275英镑年金;在二者年龄之间的,可任选其中的一种受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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