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外侨土地获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91页(230字)

越南1953年《土地改革法》第19条规定,原则上外侨在越南没有土地所有权。外侨可获许在越南使用土地。历来在农村以耕作,种植为生的外侨农民,凡与越南人一样履行义务者,则可获得土地所有权。第20条规定,对与敌人合作或是反动分子、土豪、恶霸的外侨地主的土地,财产,则按其罪恶轻重而决定没收全部或没收一部分。不没收的部分则予以征收。对于不与敌人合作,并非反动分子、土豪、恶霸的外侨地主,则征购其全部土地,耕和农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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