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土地改革征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9页(465字)
秘鲁1970年《土地改革法》第10条规定,征收就是根据本法令和土改的目的,为限制农村的所有权由国家明确地、逐个地征用全部或部分田产,随后评判给经适当审定的农民。由土改和农业安置总局征用的土地也可根据情况用于:(1)转让或出让给公共单位和国营企业,以便实现其农业发展计划和土改计划的目标,或者为建立学校和旅游设施提供场地;(2)为建造住房、民用中心和服务中心提供用地以便建成农民村。第11条规定,拥有1个或1个以上田产的自然人或法人,自本令颁布之日起,只能掌握不超过对沿海地区、山区和森林地带分别规定的占地面积,包括他以前拥有的田产。其田产超过限额规定的人,不管有何种理由,应该在1年之内将超额部分交出。如果不能自动交出,超额部分将被征用。如果不予置理,每推迟1年将课以相当于征用部分价值25%的罚金。不管有何种理由,田产拥有者都有义务向所有的常年工人支付他们在近2年里为田产提供的服务费用。如果不履行这一义务,土改和农业安置总局将征收其全部田产,并施以可达田产价值50%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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