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03页(583字)

人死后,尸体发生的一系列有规律的变化。根据尸体现象可以确定死亡,估计死亡时间,有的还可以推断死亡原因以及死亡时的位置和姿势。尸体现象也可以破坏生前状态或某些损伤和病变。因此,正确认识各种尸体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在法医学检验中有重要意义。此外,因为尸体内外因素既可以加速尸体的变化,也可以减慢或终止其发生和发展。因此,在分析尸体现象的产生和评价其法医学意义时,必须充分考虑尸体内外因素的作用。

尸体现象可分早期尸体现象和晚期尸体现象两大类。早期尸体现象是指死后不久(通常情况下,约24小时内),尸体未腐败前所发生的现象。包括肌肉松弛、尸冷、尸斑、尸体局部干燥、角膜混浊、尸僵、自溶等。晚期尸体现象是继早期尸体现象之后继续变化的结果。一般在死后第一昼夜或第2~3昼夜才明显。晚期尸体现象最常见的是腐败,只有在某些特殊条件下,尸体可不腐败而形成干尸、尸蜡、泥炭鞣尸等。尸体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早期尸体现象虽然发生在24小时以内,但这些现象并非在24小时后立即消失,而是继续发展,演变。同样,晚期尸体现象也并非在24小时后突然出现,而在死后不久就开始发生。例如腐败菌的繁殖,早在死后几小时就已逐渐开始,只是在24小时以后细菌的繁殖达到一定的程度,腐败现象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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