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土地先买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78页(496字)

尼加1991年《土地法》第48条规定,通过买卖转让居住区以外的农业土地,可以实行先买权方式。居住区外的任何农地转让的先买权,如果有共有者,首先给予共有者,其次才转让给邻近的所有者,并通过农村开发和安置署来执行。将要出售的土地的所有者必须通知农村开发和安置署,而该机构在被告知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此意向通知第二款规定的人。享有先买权的人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声明是否执行先买权。期限届满后,有共同所有权者或邻近所有权者的先买权则视为终止。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届满前,由农村开发和安置署宣布土地转让的先买权归于国家。如果该署没有在这一期限内作出宣布,则土地可以自由买卖。第49条规定,违反第48条规定的先买权而签署的转让文件无效。第50条规定,居住区以外的农业土地,除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均不能作为强制执行或自愿执行的客体。第95条规定,1990年第43号《关于鼓励农民和农业合作单位及国营农业企业经济活动的若干措施》第8条规定的专业人员,如果曾在解散了的农业合作单位工作,或在新建的贸易公司中工作,将优先获得本法规定的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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