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改社员权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3页(419字)
墨西哥《土地改革法》第66条规定,在划分和占有小块土地以前,村社社员有权根据本法规定,并按村社采纳的组织和劳动形式按比例地开发和利用村社各种地产,在进行农田分配时,将尊重他们已占有的土地面积。自农田划分之日起,村社对农田的权利和责任,在本法规定的限制条件下将转给占有农田的村社社员。第67条规定,所有的村社社员都有权根据村社内部条例,按比例地利用村社的公用地产。第68条规定,村社社员在其参加村社的权利得到确认后,自临时或永久分配土地之日起的3个月内如不占用分配给他的所有农田,则丧失优先权,在这种情况下,原分配给他的农田由社员大会分配给其他农民。对于农耕开始后连续6个月不参加集体开发的村社社员,也按此法处理。分配给新居民点的农田,等待期为6个月。第69条规定,村社社员不论其采用什么形式开发,他对土地的占有权应由土地事务和垦殖局在对有关的登记复查后的6个月内发给有关的地契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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