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14年农业推广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3页(494字)
20世纪初,美国赠地学院成立后,人们发现,除学院培训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还应向所有农民提供农业技术教育和服务的机会。为此,1914年美国第63届国会通过史密斯-勒沃尔法,即《合作推广工作法》。该法由8条组成。主要内容是授权扩大各州的农业推广,增加政府资助投入。标志着由联邦政府资助的县级推广工作已被纳入州的推广体系。根据该法规定:(1)在各州已建或将建的二个或二个以上从事农业推广工作的院校,负责对拨给土地的管理。农业部植物工业局既管理农场又要对农民进行合作示范工作。农业部长和州立农学院或赠地学院商定具体实施办法。(2)合作农业推广工作经费由国家财政定额拨给,每年定为48万美元。上述定额经费开始生效后的财政年度追加60万美元,随后7年内每年追加数额将超过50万美元。追加资金由农业部长批准每年分配到各州,分配数额根据各州农村人口比例确定。(3)各州推广工作投资要指定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不能用于购置固定资产、设备维修。每年必须将投资使用情况向农业部长和财政部长报告。(4)农业部每年要国会报告各州合作农业推广取得的效益和投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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