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14页(910字)

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向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以言词方式进行调查的活动。由于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活动有直接接触和感受,故而及时依法询问被害人,对全面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惩罚犯罪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都是非常重要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据此,询问证人的意义、任务、方法、程序、规则、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等,都完全适用于询问被害人。在我国法律中,被害人既可以是证人,但又不完全等同于证人。被害人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而证人则是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被害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而证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参与诉讼;被害人对所控告的案件不予立案不服时享有申请复议权、申诉权和按自诉案起诉权,而证人不享有这些诉讼权利;被害人对其被犯罪所侵犯的财产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而证人一般不存在上述问题,故也不享有这项权利。由于被害人与证人的诉讼地位不同,与案件及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也不同,故询问被害人时应特别关注的是:被害人直接受到犯罪的侵害,对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通常要比证人知晓得更清楚、更直接、更多。但是,正因为他受到犯罪嫌疑人的直接侵害因而最痛恨犯罪嫌疑人,询问时往往激愤难平,难免在陈述中自觉不自觉地夸大情节,故被害人的陈述通常又比证人的证言客观性要差一些。询问被害人时还要告知他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鉴于被害人在询问时往往处于伤、残甚至生命垂危状态,故要特别注意及时治疗或抢救,并抓住一切可利用的机会和条件及时询问,如涉及被害人隐私的要严格为其保密。在询问的同时作好笔录和进行录音录像,使其更直观地证实犯罪。询问被害人笔录的制作方法,与制作询问证人笔录相同。

对被害人的陈述不能偏听偏信,必须从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被害人报案控告的过程、被害人陈述的案件情节、案发时被害人的精神状态、被害人的一贯品行以及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等方面进行十分严肃慎重地分析评断,严防因被害人扩大事实,错告或诬告而造成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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