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14页(323字)

司法人员用口头的方式向证人、被害人、鉴定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诉讼行为。询问是公安司法机关收集、审查判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审查鉴定结论的重要方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司法人员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证人对证言笔录核对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以上询问程序也适用于询问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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