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14页(298字)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方式之一。指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在本辖区内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各地开庭审理民事案件。巡回审理是我国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之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者锡五首创这种方式,故又称“马锡五审判方式”。巡回审理便利了人民群众进行诉讼,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对于法院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亦有积极作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第一审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巡回审理时,除重大、疑难的案件外,适用简易程序。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这一制度在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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